普小亮,郭二明,郭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58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系村民,2013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郭某某。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系村民,2018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普某某。 被告人郭甲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系村民,201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郭甲某。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铁板4块,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板4块价值240元。 2.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铁板3块,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板3块价值180元。 3.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普某某、郭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20元。 4.2017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60元。 5.2017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20元。 6.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12元。 7.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88元。 8.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68元。 9.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20元。 10.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80元。 11.2017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84元。 12.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08元。 13.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60元。 14.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72元。 15.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18元。 16.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56元。 17.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92元。 18.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40元。 19.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68元。 20.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28元。 21.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37元。 22.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80元。 23.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26元。 24.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83元。 25.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11元。 26.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00元。 27.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16元。 28.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52元。 29.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56元。 30.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30元。 31.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64元。 32.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44元。 33.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74元。 34.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50元。 35.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63元。 36.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500元。 37.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00元。 38.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00元。 39.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60元。 40.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15元。 41.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00元。 42.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20元。 43.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25元。 44.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65元。 45.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70元。 46.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38元。 47.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93元。 48.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普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20元。 49.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623元。 50.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88元。 51.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500元。 52.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50元。 53.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520元。 54.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71元。 55.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同案犯雷某某(在逃)、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00元。 56.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郭甲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50元。 57.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00元。 58.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40元。 59.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郭甲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20元。 60.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380元。 61.2018年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467元。 62.2018年2月4日,被告人普某某伙同王某甲(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欲盗窃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装运过程中被该公司门卫发现并阻挡而未遂。 63.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589元。 64.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得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等铁件,并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160元。 65.2018年6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窃该公司院内废钢筋、角铁、槽钢、铁块、铁球等铁件后装在编织袋内放在该公司院内小平房下等待被告人郭甲某前来接应时,被该公司门卫发现并阻挡而未遂,二被告人即逃走。经鉴定,被盗铁件共计价值204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作案既遂57起,盗窃财物总值16550元;未遂1起,盗窃财物价值204元。被告人普某某盗窃作案既遂24起,盗窃财物总值8725元;未遂1起。被告人郭甲某盗窃作案既遂12起,盗窃财物总值4634元;未遂1起,盗窃财物价值204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被告人普某某共同盗窃作案3起,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郭甲某共同盗窃作案8起,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普某某共同盗窃作案2起,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普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15起,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30起,被告人郭甲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2起,被告人普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5起。 另查明,被告人普某某于2018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甲某退赔了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9800元,王某甲退赔了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用赃款购买了金色vivo牌Y67A手机一部、黑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又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计追退铁209公斤,并发还给了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闫某某、陈某某、晋某某、苏某某、郭丙某、晋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证言可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笔录、前科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电话追记一份、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雷某某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七张及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普某某、郭甲某在共同盗窃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郭某某、郭甲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均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被告人郭某某、郭甲某均本应依法从重惩处,对被告人普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盗窃作案中均有1起系未遂,被告人普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郭甲某认罪态度均尚好,被告人郭甲某及王某甲已退赔韩城润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部分赃物已追退,故对三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郭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金色vivo牌Y67A手机一部、黑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均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延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