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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4民初99号

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与李亚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李亚坤;张华新;冯彦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4民初99号

原告: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麒麟郡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玉,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亚坤,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华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住石家庄市裕华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英,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彦彦,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柏乡,住柏乡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英,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与李亚坤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80.0元,由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瑞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存

书记员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