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4民初99号
原告: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麒麟郡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玉,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亚坤,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华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住石家庄市裕华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英,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彦彦,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柏乡,住柏乡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英,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与李亚坤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80.0元,由河北恒银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瑞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存
书记员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