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459号
原告:尹振泷,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忠平,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尹振泷与被告李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振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烈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