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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6民初459号

尹振泷与李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振泷;李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459号

原告:尹振泷,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忠平,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尹振泷与被告李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振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烈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