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民初977号
原告:金爱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方敏,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金爱华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爱华于2019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被告方敏及时归还原告金爱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1%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日,方敏向金爱华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后,方敏支付了一年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爱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1%月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方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鲍利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马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