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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208号

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208号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07599496。

法定代表人:秦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彦水,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平平,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并无不当情形和影响,依法应准许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宜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