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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7137号

马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713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常某,女,1957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常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特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马长喜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过户至马某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秋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