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8号
原告:马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魏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马某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