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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18号

马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8号

原告:马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魏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马某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