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77号
原告:李清安,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子荻,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谭心洁,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076113298Q。
法定代表人:周德君。 原告李清安诉被告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清安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缓交),由原告李清安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简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