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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02民初528号

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与罗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罗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民初528号

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莲香街**。 经营者:黄伟宁,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县。

被告:罗声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与被告罗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大部分饲料款,本案诉讼暂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承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