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民初528号
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莲香街**。 经营者:黄伟宁,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县。
被告:罗声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与被告罗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大部分饲料款,本案诉讼暂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八步区信都广农饲料店承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