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193号
原告:程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金子爱,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程帅诉被告金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程帅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程帅负担。
审判员 徐文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