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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3民初193号

程帅与金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帅;金子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193号

原告:程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金子爱,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程帅诉被告金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程帅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程帅负担。

审判员  徐文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