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503号原告李彦民,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毕向国,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为25元,由原告李彦民负担。
审判员 常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子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