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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503号

李彦民与毕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彦民;毕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503号原告李彦民,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毕向国,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为25元,由原告李彦民负担。

审判员 常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子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