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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235号

张卫东、张红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东;张红芳;李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3年8月13日,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新宇,男,10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5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红芳名下的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A区21/4-301不动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燕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