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根,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钱俊因与被上诉人杨冬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此案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上诉人钱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彦
审判员 张 葳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