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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268号

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戴茂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戴茂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1268号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刘相云,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淑明(系刘相云之妻)。

被告:戴茂德,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戴茂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俊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