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1268号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刘相云,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淑明(系刘相云之妻)。
被告:戴茂德,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戴茂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相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俊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