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7民初351号
原告:吴乘海,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齐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跃从,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运轩,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乘海与被告张齐军、张跃从、龙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乘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乘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乘海负担。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丽平
书记员 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