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871号
原告:徐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姗,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玉琴。
被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余素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
负责人:陈伟。 原告徐建军与被告黄玉琴、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徐建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建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占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