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郑昌宏,男,1954年3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太保,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昌宏与被执行人谢太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64号民事判决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谢太保赔偿郑昌宏的损失事项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