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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行审56号

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郭江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郭江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203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581298844X。 法定代表人王文果,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林芳芳,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江彬,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郭江彬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闽厦直属交执〔2017〕罚字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法律依据适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对闽厦直属交执〔2017〕罚字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江

审 判 员  俞伟强

审 判 员  吕娜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吕致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