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923行审1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化县城**雪峰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中,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友谊村村小学,地址:安化县江南镇友谊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以友谊村村小学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动工修建学校教学楼、操场及附属设施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83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对友谊村村小学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3.3㎡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安国土资罚决(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5月1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友谊村村小学应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事实无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无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友谊村村小学系违法行政行为相对人,属于事实不清,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5)65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邱尽晖
审判员 陶灿华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