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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1执67号

蒋利鹏、蒋昊霖、白艳君与林卫丰、吴培鑫、王玉仁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利鹏;蒋昊霖;白艳君;林卫丰;吴培鑫;王玉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蒋利鹏,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申请执行人:蒋昊霖,男,200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申请执行人:白艳君,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执行人:林卫丰,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执行人:吴培鑫,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执行人:王玉仁,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现被执行人王玉仁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林卫丰、吴培鑫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洪军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为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