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205民初388号
原告:丁惠敏,女,1973年8月6日出生,回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嘴山市。
被告:谭俊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敏与被告谭俊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惠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惠敏负担。
审 判 员 王绍军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