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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05民初388号

丁惠敏与谭俊峰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丁惠敏;谭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205民初388号

原告:丁惠敏,女,1973年8月6日出生,回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嘴山市。

被告:谭俊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敏与被告谭俊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惠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惠敏负担。  

审  判  员   王绍军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