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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2839号

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小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郭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2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谷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5472804X。

法定代表人:付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波,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小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祥辉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祥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瑞

审判员 李 淼

审判员 龚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妍子

书记员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