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2358号
原告:沈阳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保工北街******5门。
法定代表人:潘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秀华,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一一二巷**4-3-3,系原告职员。
被告:杨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沈铁路**13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刚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