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890号之一申请人米广军,男,回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冶建国,男,回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米广军、张敏申请执行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冶建国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7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503元,被执行人冶建国承担案件执行费7018元。因被执行人冶建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米广军、张敏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线索,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做了约谈,现被执行人冶建国已给付申请人35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米广军、张敏借款等439503元,申请人米广军、张敏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待本案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