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执41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学春(绰号“老总”),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王林(绰号“跑得快、小跑”),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车租赁,住徐州市,徐州南京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兆娟(绰号“萍姐、小萍”),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徐州市,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胡洪涛,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现已刑满释放。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学春、王林、刘兆娟、胡洪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没收刘学春、王林、刘兆娟个人全部财产,胡洪涛罚金2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林等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在南京女子监狱提审了刘兆娟,了解到刘兆娟因朋友关系来到徐州已经十多年了,离异,无子女,父母已去世,目前无任何社会关系,徐州市x小区x-x-x室是其租住的房屋。2018年11月7日本院在南京监狱提审了王林,了解到王林已离异,无子女,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名下无房产,徐州市x北路x号x幢x单元x室是其父母的房屋,有一辆车被公安机关查扣。王林的父亲王长华证实其家里生活困难,无力给王林提供太多的帮助。2019年1月11日,王林的亲属自愿代为履行财产刑1500元。2018年11月16日,本院与胡洪涛进行了执行谈话,了解到其刑满释放不久,尚无工作,有一个孩子8岁,读书,随胡洪涛的父母生活。本院2019年3月6日从调取的审判电子卷查阅到,刘学春201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5万元。2019年3月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学春、王林、刘兆娟、胡洪涛因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刘学春、王林、刘兆娟的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胡洪涛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本院依职权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本院依法对刘学春、王林、刘兆娟终结执行,对胡洪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徐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中对刘学春、王林、刘兆娟涉财产部分终结执行,对胡洪涛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刘学春、王林、刘兆娟在刑事判决生效时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胡洪涛隐匿、转移其名下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谭晓兵
审判员 张誓言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