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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8财保17号

黄国盛、唐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国盛;唐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财保17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黄国盛,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

申请人:唐蛮,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人黄国盛与被申请人唐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128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唐蛮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黄国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盛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先撤回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蛮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翁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燕琴

书记员薛全金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