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3280号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行长。 被执行人卢仕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吴楚珠,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揭西县。 被执行人卢仕广,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仕强、吴楚珠、卢仕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9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7674.4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上列被执行人卢仕强、吴楚珠、卢仕广的财产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卢仕强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本院已作出查封,因执行不能暂不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卢仕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被执行人吴楚珠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0%的股权、被执行人卢仕广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富士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已作工商冻结。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武旭东
审判员 刘春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