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渝02刑更236号 罪犯闵书宗,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5日,四川省高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罪犯闵书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4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书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责令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18450元(已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5年11月30日、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3月3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材料。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在本院作出对罪犯闵书宗减刑裁定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根据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的申请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狱检察室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撤回对罪犯闵书宗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