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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刑初89号

祝令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祝令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5刑初89号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令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令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红、

书记员李海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令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祝令旺酒后驾驶鲁R×××××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东门街与金河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祝令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令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令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祝令旺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令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福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