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馨桐,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玉,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凤城市大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馨桐因与被上诉人吴海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馨桐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馨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馨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唐馨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秀洁
审判员 孔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