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施某1,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施某2,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施某1与被执行人施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某1于2019年2月19日死亡。
本院认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人死亡,应终结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施某1在执行过程中去世,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兵执行员 许 浩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