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匡爱武,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长沙绿地麓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第****。
法定代表人:黄薪。
被执行人:湖南金溁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银盆南路江岸锦城商住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蔡福华。申请执行人匡爱武与被执行人长沙绿地麓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溁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终325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绿地麓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溁湾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一审本院(2017)湘010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绿地麓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溁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07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410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