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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行审19号

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与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24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 法定代表人张皇斌,所长。 委托代理人董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桃,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港口航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岳湘港口处罚决定(2017)0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期十五日内自拆除适用港口岸线179.79米所建设的港口设施,并恢复港口岸线原状;2.处以人民币罚款壹万伍仟元整。”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 2019年2月28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港口航务行政处罚一案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对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的岳湘港口处罚决定(2017)0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明显违法,故依法不准予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作出的岳湘港口处罚决定(2017)0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坤

审判员 杨胜祥

审判员 周志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