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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2039号

胡某1与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2039号

原告:胡某1,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胡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