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2039号
原告:胡某1,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胡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
胡某1与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2039号
原告:胡某1,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胡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