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3执3785号
申请执行人:邓军,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退休干部,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尹超,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东恒奕地源热泵空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袁媛,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山东恒奕地源热泵空调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邓军与被执行人尹超、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7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
一、被告尹超、袁媛共偿还原告邓军借款本息64.4万元、律师费1.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1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25.4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9.2万元。
二、如被告尹超、袁媛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邓军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尹超、袁媛支付违约金: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总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
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尹超、袁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3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