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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民特16号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段昌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段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特16号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KH410Y。

法定代表人:李长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根训、刘冬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段昌能,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3日,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家友,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昌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2月18日依法由

审判员刘开平、覃恩洲、张特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与被申请人段昌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在开庭审理前,应按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穷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如仍无法送达的,才能使用公告送达。而该案中仲裁委并未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便使用了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在并不知晓该仲裁案件的情况下缺席该仲裁案件开庭,剥夺了申请人参与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该仲裁庭却在寄送仲裁裁决书时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顺利送达,也充分说明该仲裁庭在开庭前并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的送达义务,违反法定送达程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样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但本案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段昌能称,1、申请人为自己主张列举的诸多法律及法规,均与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法律法规无任何竞合的适用余地,不能作为抗辩管辖权的法律依据。2、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本县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不管是地域或级别都是无可非议的准司法行为。故申请人关于管辖权的主张,根本没有弄清受理范围与争议管辖的法律关系,致使其主张无事实依据。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第二条(四)项规定,社会保险属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范围之内的仲裁内容。申请人主张管辖权属抗辩的理由肆意也不能成立。总之,申请人关于管辖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撤销申请应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3日,并经恩施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00000003982,系合法的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李长虎,住所:建始县××州镇桃树××组。段昌能于2008年3月开始在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为段昌能办理社会保险。段昌能的工资为计件工资,2014年12月底,段昌能因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处停产待工而停止工作。2017年6月21日,恩施州疾控中心诊断段昌能为煤工尘肺贰期。2017年9月13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18年3月28日,建始县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8]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段昌能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8年6月28日,恩施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段昌能为“伤残肆级”。因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段昌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段昌能向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缴纳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2018年11月23日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裁决:段昌能与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段昌能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查明,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段昌能的仲裁申请后,向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建始县××州镇桃树××组邮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被退回,随后于2018年8月27日经《湖北日报》公告送达,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后作出前述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给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被退回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被申请人段昌能的仲裁申请并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因此,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覃恩洲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继红

书记员  方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