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559号
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54750026W。
法定代表人:魏洪海,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雷,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65225K。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MA73126X1P。
负责人:桂立澄,任职不详。 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30元,减半收取计69815元,由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