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182执375号

杨中伟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中伟;张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伟,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庆,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杨中伟与被执行人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10000元、利息4492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307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祥远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