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伟,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庆,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杨中伟与被执行人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10000元、利息4492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307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祥远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