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154号原告王树,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汝,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诉被告刘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撤回对被告刘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成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