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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399号之一

纪洪华、栾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洪华;栾印华;德州龙凤金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399号之一

申请人:纪洪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

申请人:栾印华,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

申请人:德州龙凤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南门。

法定代表人:栾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洪华诉被申请人栾印华、德州龙凤金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龙凤金行有限公司在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立山的(2015)德城执字993号执行款35万元,并由案外人张建国(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楼****。)以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9号2号楼4单元201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纪洪华申请查封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纪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纪洪华担保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9号2号楼4单元201号的房产,房权证为鲁德字第**。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