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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执3190号

袁春雷、袁春风等与肖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春雷;袁春风;袁春月;袁运平;肖祥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3190号

申请人:袁春雷,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36,岁,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人:袁春风,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31,岁,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人:袁春月,女,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33,岁,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人:袁运平,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63,岁,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肖祥,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34,岁,汉族,住灌云县。袁春雷、袁春风、袁春月、袁运平与肖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98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宋世安

代理

审判员  董 京

代理

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