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徐士祥,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绿色家园**。
被执行人:朱国冬,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国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国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国冬名下的皖QN××××号“长安”牌轿车、皖A5××××号“吉利”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