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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民初527号

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赵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赵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6民初527号

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大叩皂村。

法定代表人: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泽刚(又名赵则刚),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泽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文安县信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銮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