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卿,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捉获,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公诉机关以渝中检刑诉〔201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卿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卿在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A馆UG层特力和乐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一床H0LA波兰科鲁达鹅绒被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的鹅绒被价值为3870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王俊卿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卿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俊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熊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宇波
书记员鲁成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