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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1308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杨晓丹;张敏;张子军;王志芳;王强丰;张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杨晓丹;张敏;张子军;王志芳;王强丰;张绪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30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前店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3955C。

负责人:谈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峻,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晓丹,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张敏,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张子军,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王志芳,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王强丰,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张绪香,女,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告杨晓丹、张敏、张子军、王志芳、王强丰、张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晓丹、张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2336.95元(截至2018年7月9日),以及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亦不申请公告,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台耀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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