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民初773号
原告:尹建才,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
被告:陈晓会,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尹建才与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尹建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建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