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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3民初773号

尹建才与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建才;陈晓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民初773号

原告:尹建才,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

被告:陈晓会,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尹建才与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尹建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建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