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2民初92号
原告:王富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范正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王富明与范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富明负担。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司杜布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