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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4924号

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甄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院**楼****。法定代表人禹文娟。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珍,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天祥,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因与被上诉人甄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河南璞美物流有限公司、赵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岸峰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