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611刑初72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学强,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逮捕。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冯学强醉酒后来到鹤壁市淇滨区大辛庄被害人马某、宋某2家门口,声称要嫖娼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冯学强掌掴劝其离开的宋某2,并将马某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马某右手拇指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冯学强于2018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冯学强赔偿宋某2、马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2、马某的陈述,证人宋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鹤壁市人民医院会诊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学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学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学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