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524执1383号

贺清求与肖利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贺清求;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贺清求,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肖利,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住隆回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524刑初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利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利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肖利银行存款567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兵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来自